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Graphite and 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s industry
标准号:HJ1119—2020 2020-03-04 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xx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003/W0202003105450433642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