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Facility
标准号:HJ/T 176-2005 2005-05-24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 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 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 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 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
http://www.mee.gov.cn/image20010518/3643.pdf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206/t20120614_231619.htm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