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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技术规范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标准号: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 实施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http://www.mee.gov.cn/gkml/zj/wj/200910/t20091022_1722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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