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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

   附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http://www.mee.gov.cn/gkml/zj/wj/200910/W020061201300621460294.pdf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 总量 分配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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