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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企业推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014-10-10 14:48:13

《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是,为建设“低碳萝岗”,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节能环保产业项目进行扶持。据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200万元扶持资金。

政策支持方式一: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等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问:申报资助支持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管理办法》支持在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在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问:项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如何考虑?

答:不同项目要符合不同的条件,详细如下:

1、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的部署,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今后一段时期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到2018年,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后主要资源产出率较2013年提高23.1%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2.4%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园区生态化水平要取得明显的成效,建成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为完成此项工作任务,需要继续加强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支持。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范畴,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

出台政策大力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有利于优化全区能源消费结构,对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低碳萝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范畴,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节能环保产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也是我区“421X”的产业结构重点鼓励发展的前瞻性产业,但目前产业总体规模偏小,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

问:项目支持的比例和额度是多少?

答:上述三种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管理办法》对有重大意义的项目扶持金额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可突破规定额度。

政策支持方式二: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最高可获100万元贴息支持。

为发挥市场机制和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和提升区内银企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提供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方式。

问:贴息期和贴息额度是什么样的呢?

答:按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支持方式三: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最高可获100万元配套支持。

《管理办法》对获得上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问:配套的规定条件是什么呢?如何考虑?

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限定了配套对象的条件,即明确为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且立项文件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我区方给予配套。

主要考虑是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规模不大,除上级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予以配套,有利于减少财政资金压力,将资金投入到其他更加需要支持的项目。

问:配套的比例和配套额度是多少呢?

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亮点一: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支持。

在《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引进入本区,列入国家、省、市合同能源管理登记备案或节能环保登记备案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入统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问:目前我区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情况如何?

答:据统计,我区共有节能环保服务产业企业61家,这些企业主要是从事节能环保工程施工、节能环保科学研究、节能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业务。目前,我区列入获得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登记备案的企业只有2家,包括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和广州英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智光公司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00万元。列入省市合同能源管理或节能环保登记备案的企业15家,其中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亚(广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本条款主要目的是促进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向我区集聚,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举措,有利于迅速集聚和扶持发展壮大一批骨干型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

政策亮点二: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用户方最高可获100万元支持。

《管理办法》对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在厂区范围内建有装机容量在1兆瓦(MW)以上且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光伏发电应用方,按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项目装机容量每满1兆瓦(MW)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装机容量0.5兆瓦(MW)以上、未满1兆瓦(MW)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光伏发电应用方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推进企业光伏发电应用,是扩大清洁能源比重的重要抓手。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全市光伏发电规划和工作方案,拟安排我区的任务为2014-2017年为390兆瓦(MW),即每年要完成近100兆瓦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截止今年4月底,我区已投入使用和在建的光伏装机容量仅为15.66兆瓦(MW),洽谈建设的光伏装机容量仅为30兆瓦(MW),如果缺乏有力的政策引导,将难以完成市下达的任务。

问:国家和省市对光伏发电应用的奖励标准如何?

答:目前,国家和省市均无出台对光伏发电应用方的支持政策,用户方积极性不高。2013年之前,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按装机容量对投资方进行补贴,项目装机容量为1兆瓦(MW),补贴规模就达到550万元。2013年后,国家调整了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每度补贴0.42元,相当于1兆瓦(MW)每年补贴资金42万元,补贴力度下降。国家和省市目前均没有针对用户端的奖励政策,我区政策是一种补充,也是区内有屋顶资源的企业普遍提出的政策诉求,提升企业积极性。

政策亮点三:主动谋划碳交易工作,对企业开展碳盘查、碳核查和碳核证给予奖励。

《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

问:碳交易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在哪里?

答: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和温室气体碳核证是开展碳交易前最基础的工作,碳排量的填报和额度分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收益,因而我区企业尽早开展碳盘查工作,有助于在碳排放填报和额度申领中掌握主动权,在碳交易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来源: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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