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
2009-10-10 18:14:09为有效控制区域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2010年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烧锅炉、窑炉和其他燃料锅炉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企业新建火电机组,应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且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三、经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降氮脱硝整改。
(一)单台出力420蒸吨/时以上(含420蒸吨/时)的锅炉,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二)单台出力65至420蒸吨/时的锅炉,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降氮,同时应对烟气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60%;
(三)各类窑炉及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降氮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40%。
四、市环保部门设立工业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一)与市环保部门签订降氮脱硝协议,并按期完成降氮脱硝整改的,由市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完成整改时间及氮氧化物去除量给予补助;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能,降氮脱硝整改工作不予补助。
五、安装脱硝设施的机组,按有关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机组调度时,同类型、同容量机组中实行脱硫脱硝的机组优先上网。
六、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加强沟通,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降氮脱硝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按期开展降氮脱硝工作的企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空气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特别是在2010年亚运会期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未按本通告开展降氮脱硝工作的企业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