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
2009-10-10 17:55:14为有效控制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2010年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通告:
炼油、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皮鞋制造、人造板及木质家具制造、印刷业、汽车及配件喷涂、电子产品制造、服装干洗、建筑业。
二、炼油企业对炼油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炼油企业生产的汽油,其储存与运输均应进行油气回收,储罐应设置为浮顶罐,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运输车辆应进行改装,满足油气回收的要求。
三、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原材料与产品装卸均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应加强对输送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设备或管线组件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有机物滴漏现象;不能完全密闭的投料口、产品分装口等应安装集气罩抽集后集中处理,减少有机物的排放;禁止原料、产品分装容器的敞口或露天放置。
四、汽车制造和汽车维修业在汽车喷涂时,喷漆和烘干应在密闭的喷(烘)漆间内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抽集后经处理排放,喷漆后的车辆应烤漆干燥,禁止阴干。
五、服装干洗行业使用的干洗剂应密闭储存。2007年7月1日后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六、建筑行业使用的涂料必须是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涂料,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非环保型涂料。
七、本通告适用范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其他单位和企业,均应按下述要求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工作:
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已有产品标准的印刷油墨、胶粘剂、人造板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必须在固定的车间内进行,禁止露天作业,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应无明显异味;
车间内生产过程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处理后排放,必须做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维护保养,采用吸附法的,应及时更换吸附剂,确保净化装置的正常运行;
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和产品必须密闭储存;
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溶剂及滤渣、活性炭吸附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各类有机溶剂的废包装桶等严禁露天堆放,应分类收集,密闭存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八、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属于本通告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工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九、市环保部门设立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专项资金,对开展清洁生产、采用改进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消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或增加末端治理措施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十、本市各级环保、经贸、建设、交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本通告。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企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空气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特别是2010年亚运会期间,对逾期未按本通告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企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