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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执业准则

2022-01-03 09:27:00

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执业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节能低碳评估、循环经济方案编制、绿色制造辅导等全业务流程技术标准,规范现场勘查、报告编制、质量管控、档案管理实操行为,防范执业质量缺陷、虚假报告、流程缺位等执业风险,提升行业服务公信力。依据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执业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执业技术团队、入库评审专家、所有承接广州市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循环经济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为行业强制性实操自律标准。

第三条 执业总原则:依法执业、独立客观、专业严谨、诚信求真、全程质控、档案可追溯。

第四条 执业核心要求

(一)资质合规:在自身资质、技术能力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过程留痕:项目全流程记录完整,所有数据、勘查材料可溯源;

(三)结论客观:报告结论完全依托现场实况与原始数据,不受委托方干预;

(四)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审核制度,不合格成果不得交付上报;

(五)廉洁保密:同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廉洁、保密相关要求。

 

第二章 执业主体与人员资质管理

第五条 机构执业资质规范

(一)承接相关技术服务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匹配业务类型;

(二)严禁资质挂靠、租借、项目转包、拆分分包给无资质第三方;

(三)机构须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一)一线执业人员熟悉清洁生产、环保、能耗、绿色制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技术标准;

(二)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继续教育,更新政策与技术知识;

(三)执行强制回避制度:与服务企业存在股权、亲属、合作利益关系必须主动回避项目评审、验收全流程;

(四)禁止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对外承接有偿执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全流程执业规范

第七条 业务承接规范

(一)承接前评估项目难度、自身技术能力,不承接超出业务范围、无实施条件的违规项目;

(二)全部项目签订标准化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交付时限、成果标准、双方权责、收费明细,杜绝口头协议;

(三)如实告知企业审核流程、核查要点、验收标准,不得虚假承诺验收通过、简化法定核查环节。

第八条 现场勘查实操规范

(一)必须实地进驻企业生产现场核查,完整核对生产工艺、治污设施、能耗设备、危废仓库、物料台账,严禁远程套用模板、不到场勘查;

(二)逐项调取原始水电能耗台账、污染物监测报告、危废处置联单、原辅材料采购凭证,现场记录签字确认;

(三)如实记录超标排污、高耗能工艺、资源浪费、治污设施闲置等问题,不得弱化、隐瞒环境风险。

第九条 成果编制规范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绿色制造评价材料等严格采用国家、省、市统一模板,章节完整、逻辑清晰;

(二)节能改造、减污措施、资源循环方案贴合企业产能、工艺实际,具备落地可行性,杜绝空泛、同质化模板文字;

(三)所有数据前后保持一致,整改目标、测算依据、政策条款标注清晰,无逻辑矛盾、无虚假测算。

第十条 所有执业成果必须完成编制人自校、项目负责人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审定四级校验流程,缺一不可方可盖章出具。各级审核留存书面签字记录,发现数据错误、内容失真必须全部整改复核。

第十一条 成果交付与后续服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交付完整纸质、电子全套成果;

(二)主动向企业解读报告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政策补贴路径;

(三)配合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协会开展项目抽查、验收复核,及时补充佐证材料。

 

第四章 执业廉洁与档案保密

第十二条 执业全过程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禁与企业串通篡改台账、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规报告,严禁借项目辅导索要各类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执业档案与保密管理

(一)单个项目档案包含服务合同、现场勘查记录表、原始数据复印件、底稿、四级审核记录、最终报告、整改沟通记录;

(二)纸质、电子档案同步存档,保存年限不少于行业法定最低保管期限;

(三)企业涉密工艺、经营信息、未公示报告不得擅自对外传播、转发、商用。

 

第五章 执业禁止行为清单

第十四条 严禁各类违规执业行为

(一)无资质、挂靠资质承接项目,转包、分包技术服务业务;

(二)未实地现场勘查,套用通用模板编制虚假报告;

(三)篡改、虚构能耗、排污、物料、危废处置原始数据;

(四)恶意低价竞争,以简化核查、造假方式压缩服务成本;

(五)协助企业规避环保监管;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七)其他违反技术规范、损害行业执业公信力的行为。

 

第六章 质量监督、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机制,建立执业质量评价台账,记录机构、人员执业优劣情况,每年公开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执业流程规范、报告质量优秀、无违规记录的机构与专家,优先推荐政府项目、行业示范申报。

第十七条 执业违规分级惩戒:

(一)轻微违规:限期整改、项目重新复核、内部执业警示培训;

(二)一般违规:行业通报、暂停3-6个月项目推荐资格;

(三)严重违规:公开曝光、移出专家库、暂停会员服务、取消会员资格;

(四)出具虚假报告造成环境风险、重大监管问题的,直接移交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执业单位、从业人员对质量惩戒结论有异议,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协会秘书处组织技术专家统一重新核查并出具结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协会定期开展执业规范、报告编制、现场核查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执业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依据国家、省、市清洁生产、节能降碳、绿色制造、资源利用等领域新政策标准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执业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GL26执业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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