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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行业自律制度

2022-01-03 10:22:00

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行业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行业自律性管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和广大企业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及协会工作人员,覆盖会员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服务、技术推广、行业交流、信用建设、合规经营等全领域执业行为,是行业自律管理、会员行为规范、违规惩戒处置的核心依据。

第三条 自律宗旨: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公平公正、绿色发展、共建共享的宗旨,引导全体会员恪守行业准则、合规经营、诚信执业,杜绝不正当竞争与违规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助力广州市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行业自律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自律、奖惩分明、协同共治、动态监管的原则,坚持行业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互补、诚信引导与违规惩戒并重,保障行业良性竞争、规范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第二章 行业自律基本准则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环境、绿色制造、安全生产、市场经营等各类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管控要求、行业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经营资质、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生产、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守生态环保与安全生产底线。

第六条 各单位需恪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诚信准则,坚持诚信经营、履约尽责,杜绝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客户等不实经营行为;在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等咨询、技术服务、环保改造、资源回收利用等业务中,保证服务数据、报告成果、技术方案真实准确,严禁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隐瞒问题、违规牟利等失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信誉,杜绝恶意诋毁同行、虚假投诉、造谣传谣等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各单位秉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理念,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严禁低价恶性竞争、垄断经营、围标串标、商业贿赂、不正当承揽业务等违规竞争行为;严禁利用行业资源、技术优势、信息优势排挤同行、操控市场价格、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坚持互帮互助、协同发展,共建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八条 立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制造等领域核心定位,会员单位需主动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改造等行业要求,积极推广先进环保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模式,主动开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工作,自觉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助力区域绿色低碳产业升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行业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实施、审核评估等业务时,需严格遵守行业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严格恪守职业操守,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和项目涉密信息,杜绝敷衍履职、违规服务、粗放作业等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各单位自觉服从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主动配合协会开展行业调研、政策宣传、技能培训、行业评优等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技术交流、标准推广、行业共治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共同完善行业规范、提升行业发展水平,自觉维护协会和行业整体声誉。

 

第三章 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统筹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修订行业自律制度、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和诚信准则,细化行业经营、服务、技术、信用管理标准,构建完善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引导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二条 常态化开展行业政策法规、自律准则、绿色发展理念宣传培训,推广行业先进经营模式和优秀案例,引导会员强化自律意识、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行业咨询服务单位服务质量开展评价及公开工作;畅通行业监督渠道,受理行业投诉举报,及时排查、整改行业不规范经营问题,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协会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经营纠纷、服务纠纷、同业争议等问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化解行业矛盾,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发展局面。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纳入行业违规失信行为管理,协会依规开展核查处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环保、节能相关规定,存在违法经营、违规生产、超标排污、未落实清洁生产要求等行为;

(二)存在虚假宣传、数据造假、报告失真、隐瞒项目问题、欺骗服务对象等失信执业行为;

(三)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垄断市场、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四)服务流程不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屡次被投诉且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损害行业和客户合法权益;

(五)存在违背行业公序良俗、损害行业整体声誉、破坏行业发展环境的其他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影响范围、整改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处置措施包括:

(一)针对轻微违规、首次违规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口头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针对一般性违规、整改不到位、造成轻微不良行业影响的行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三)针对多次轻微违规、失信行为较明显、造成一定行业负面影响的,在协会公示平台、行业渠道进行预警公示,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全面整改;

(四)针对违规情节较重、拒不整改、失信行为突出的会员,暂停其评优评先、行业培训、项目推介、参会参展、技术交流等会员权益,直至整改到位;

(五)针对严重违规、恶意扰乱行业秩序、严重失信、造成重大行业负面影响或社会不良后果、拒不配合整改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涉嫌违法违规、触犯行政监管或司法规定的,及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生态环境、工信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处置流程规范

(一)线索受理:通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部门反馈、舆情监测等渠道收集违规线索,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登记备案;

(二)核查取证:协会联合监事会成立核查小组,对线索真实性、违规事实、情节轻重开展核查,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议研判:根据核查结果,结合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议拟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整改时限;

(四)告知申辩:向涉事会员单位送达处置告知书,告知违规事实、处置依据和拟处置结果,会员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五)公示执行:申辩期满后,结合申辩情况确定最终处置结果,依规公示并落实处置措施,跟踪整改闭环;

(六)档案留存:将核查材料、处置文件、整改报告、公示记录等全部归档,纳入会员信用档案长期管理。

 

第五章 激励与信用公示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合规经营、诚信履职、积极参与行业共建、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领域贡献突出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优先推荐参与各级行业评优、项目合作、政策申报、技术推广等活动,树立行业自律标杆。

第十九条 每年度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会员群等渠道,公示各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主动接受会员、行业及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和正向引导。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协会监事会负责对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全程监督,监督制度执行、核查流程、处置结果、评优公示等全环节工作,杜绝徇私舞弊、处置不公等问题,保障自律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公开行业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线上举报渠道,面向社会、行业、服务对象开放监督端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回应处置各类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落地执行、宣传解读、台账管理、年度复盘工作,定期梳理行业自律问题,总结管理经验,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新政策、新问题,动态优化完善自律管理细则,持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效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及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GL25行业自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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