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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2022-01-03 14:22:00

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全体从业人员职业品行,强化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生态担当意识,树立行业正向道德风尚,防范职业失德、利益输送、失信泄密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制定本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理事会和监事成员、入库行业专家、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一线执业技术人员,是全体人员从业必须恪守的道德底线。

第三条 职业道德核心宗旨:守法守德、公正廉洁、专业敬业、诚信保密、绿色担当、服务社会。

第四条 基本道德原则

(一)法治底线原则:一切职业活动严守环保、市场、廉洁相关法律规定;

(二)客观公正原则:履职不受人情、利益干扰,不偏袒任何服务对象;

(三)诚信为本原则:不欺瞒企业、不伪造资料、不违背职业承诺;

(四)廉洁自律原则:杜绝利益往来,坚守清白从业底线;

(五)生态责任原则:始终以绿色发展、减污降碳、资源循环为职业根本使命。

 

第二章 通用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坚持党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针,主动宣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双碳”政策,自觉服务广州市绿色产业发展大局;抵制破坏生态环境、违背国家产业导向的言论与行为。

第六条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排污、数据造假、规避监管活动;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协会、社会群众监督。

第七条 热爱绿色环保服务事业,勤勉履职,杜绝敷衍怠工;持续学习最新环保标准、节能技术、审核规范,不断提升政策解读、现场诊断、方案优化专业能力。

第八条 开展咨询、评审、审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完整如实记录企业能耗、排污、固废现状;不隐瞒企业环境问题,不迎合企业需求篡改数据、美化结论,杜绝夸大服务效果、虚假承诺。

第九条 参与评审、验收、项目辅导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宴请、消费卡、土特产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岗位、专家身份介绍项目、私下接单、收取中介回扣;项目评审、评优推荐坚持独立判断,杜绝人情评审、偏袒照顾。

第十条 妥善保管企业生产工艺、财务台账、监测数据、未公开整改方案等商业秘密;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不得复制、转发、对外披露涉密资料;协会内部行业涉密信息不得私自外传。

第十一条 尊重同行、前辈与后辈,不诋毁、排挤同业人员;同业间技术经验互通,良性交流,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声誉。

第十二条 主动向企业普及清洁生产、绿色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节能低碳理念,优先推荐节能减碳、固废资源化可行技术;主动参与环保公益、绿色科普,助力区域生态质量提升。

 

第三章 分群体专项道德要求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一)对待会员、企业服务热情耐心,不推诿、刁难办事主体;

(二)行业调研、数据统计如实上报,不虚报行业发展情况;

(三)不利用协会办公资源为本人或特定企业承揽业务牟利;

(四)行业评审、评优流程全程公开,不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道德规范:

(一)建立内部职业道德管理制度,约束本单位技术人员合规从业;

(二)不以降低执业质量、违规造假换取低价市场订单;

(三)主动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配合协会自律整治、绿色改造行动。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道德规范

(一)评审、现场核查存在利害关系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二)出具评审意见依据充分、客观严谨,不随意简化核查流程;

(三)不以专家身份私下有偿承接审核咨询业务,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整改。

 

第四章 职业道德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从业禁止失德行为:

(一)收受服务对象各类不正当财物、宴请、消费福利;

(二)篡改、伪造、隐匿企业原始监测、生产、能耗数据;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协会内部涉密评审资料;

(四)利用职务、专家身份谋取私利,私下承揽有偿业务;

(五)恶意诋毁同行从业人员,制造行业内部矛盾;

(六)协助企业隐瞒环境违法行为、规避环保监管;

(七)消极抵触协会职业道德教育、自律检查、整改要求;

(八)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行业道德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协会将职业道德执行情况纳入会员、专家、工作人员监督,通过投诉举报、现场抽查、项目复盘等方式常态化监督职业行为。

第十八条 对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公正、群众评价优良的个人,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审、行业宣讲。

第十九条 失德分级处置:

(一)轻微失德:批评教育、书面检讨、职业道德再培训;

(二)一般失德:内部通报、暂停专家评审权限、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严重失德:公开通报、调离岗位、移出专家库、取消会员单位服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失德处置结果存在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监事会提交书面申诉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定期组织职业道德专题培训、廉洁从业警示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协会秘书处解释,根据行业廉洁从业管理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职业道德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GL24职业道德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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