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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行规行约

2022-01-03 10:18:00

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同业竞争与产业发展行为,维护行业整体信誉、会员合法权益与生态公共利益,构建公平诚信、绿色共赢的行业发展环境,助力本市“双碳”目标与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规约约束协会全部会员单位、单位从业人员、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协会全职工作人员、入库行业专家。本市辖区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规划、节能低碳评估、固废资源化利用、绿色制造咨询、环保技术推广等相关经营服务的非市场主体,参照本规约执行。

第三条 坚守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公平竞争、绿色发展、同业共治、社会责任六大宗旨,建立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升长效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基本自律原则

(一)法治合规原则:所有经营、服务、合作活动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生态环境、能源、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二)同业共治原则:倡导团结协作、资源共享,摒弃恶性内耗,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诚信守约原则:恪守商业信誉与合同约定,杜绝虚假宣传、数据造假、违约失信行为。

(四)生态优先原则:践行绿色低碳理念,主动推广节能减污、资源循环技术,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五)公开公正原则:行业考评、评优、惩戒、调解流程全程公开,保障全体会员平等权利。

 

第二章 经营行为自律规范

第五条 所有经营主体须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在登记经营范围、备案资质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资质、超范围经营严禁伪造、租借、挂靠、转让各类服务资质、审核备案证明、专家身份承接项目,严格落实排污、固废处置、能耗管控法定要求,杜绝违法排污、超标耗能、虚假整改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外宣传、业务推介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夸大技术效果、虚构项目业绩、承诺保证审核/验收必然通过。2. 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合作协议,不得无故违约、拖延交付成果、恶意拖欠合作款项。向协会、政府部门报送行业统计、项目整改、示范申报材料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严禁虚报、瞒报、篡改资料。

第七条 坚持优质优价、合理收费,根据服务内容、技术难度、人工成本自主定价,建立透明收费清单。禁止以远低于成本的恶意低价抢夺市场,以牺牲执业质量、违规造假为代价开展低价竞争。 严禁会员串通统一抬高或压低服务价格、划分业务区域、垄断项目资源,操纵行业收费标准。

 

第三章 同业竞争与协作规范

第八条 公平竞争要求

(一)尊重同行合法经营权益,不得通过口头、网络、宣传材料恶意诋毁、诽谤同行企业及从业人员。

(二)严禁窃取、非法获取同行客户资源、技术方案、商业台账、未公开研究成果。

(三)尊重知识产权与原创技术,禁止直接抄袭、照搬同行原创清洁生产方案、审核报告模板。

4四. 不得利用信息差、人脉资源恶意撬取同行在服务期内的合作项目。

第九条 鼓励会员开展技术交流、案例共享、联合课题、产学研合作,共同推广先进循环经济技术。对于大型、复杂综合性项目,支持多家会员单位优势互补、联合承接、分工协作。会员间发生业务、利益纠纷,优先向协会申请调解,避免恶性诉讼、网络对立损害行业形象。

第十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政策宣讲、行业培训、绿色展会、公益科普、自律检查等公共活动。不得借用协会平台、行业公共渠道排他性推介自有业务、排挤其他会员。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公共品牌,不发表、不传播损害行业公信力的不实言论与负面谣言。

 

第四章 服务与社会责任规范

第十一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评估、资源化方案编制、绿色制造创建辅导等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技术规范与执业流程,杜绝走过场、模板化敷衍服务,保证成果真实、合规、具备落地可行性。

第十二条 主动响应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产业绿色改造政策,积极向制造企业推广低能耗、低污染、高资源利用率工艺技术。主动淘汰落后、低效、高污染服务模式,不推介国家明令淘汰生产设备与工艺。 积极参与环保公益宣传、中小企业绿色帮扶、循环经济科普等公益性活动,主动承担行业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全体从业人员商务沟通、线上线下宣传、行业会议发言规范言行,自觉维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行业专业、绿色、可靠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禁止性行为清单

第十四条 行业全面禁止行为

(一)无资质、挂靠资质、超范围开展业务,违规转包、拆分审核咨询项目;

(二)恶意低价竞争、价格串通、虚假宣传、商业欺诈,扰乱市场秩序;

(三)诋毁同行、窃取商业秘密、恶意抢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协助企业篡改能耗、排污、物料台账数据,出具虚假审核、评估报告,规避环保监管;

(五)利用协会身份、专家身份谋取私利,垄断行业公共业务资源;

(六)泄露服务企业生产工艺、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及未公开执业成果;

(七)拒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质量抽查、信用考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八)散布行业负面谣言、发布不实负面信息,严重破坏行业整体声誉;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约、损害公共生态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行业调解与监督机制

 

第六章 行业调解与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规约唯一执行监督机构,建立常态化行业巡查、年度信用考评、违规台账登记制度,设立线上线下统一投诉举报渠道,面向企业、社会公众、主管部门开放监督入口。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产生经营、项目、价格争议,任意一方可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协会遵循公平客观、兼顾行业整体利益原则组织调解,调解形成的书面协议对双方具备行业自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将严重违规主体、行业失信名单同步报送市、区生态环境、工信主管部门,配合行政监管开展联合整治。

 

 

第七章 激励与分级惩戒

第十八条 对严格遵守本行规行约、诚信规范经营、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主动履行绿色社会责任的会员与个人,协会给予以下激励:

(一)内部、行业公开通报表扬;

(二)纳入全市循环经济优质服务机构名录对外推介;

(三)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绿色示范企业、优秀服务商荣誉;

(四)优先参与行业标准编制、政府课题、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依据违规情节轻重实施四级惩戒,全部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一)轻微违规:约谈警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信用扣分、内部警示教育;

(二)一般违规:行业内部书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暂停协会部分服务权限;

(三)较重违规:全行业公开公示违规事实、暂停会员权利6-12个月、移出行业专家库;

(四)严重违规:永久取消会员资格、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惩戒对象收到处置通知10个工作日内,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及佐证材料。协会监事会牵头重新复核,30日内出具最终复核结论,复核期间原有惩戒措施暂缓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省、市法定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行业监管要求变化,可提请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GL23行规行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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