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细化广州市清洁生产审核方式实施原则的说明
2026-10-08 09:44:49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现对需实施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加以补充细化。
验收前一年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企业,原则上应实施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
1.国家、省或市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判定依据:企业在各级考核规划、行动计划明确审核名单内,或行业类别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绿色工厂细分行业范围,或年产值≥4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纳入高耗能、高排放(即“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判定依据:以国家及广东省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为准);
3.属于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判定依据: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
4.属于重点用水单位名单的(判定依据:企业年用水总量≥10万立方米);
5.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纳入各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判定依据:企业排污许可为重点管理类别,或列入广州市当年发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
6.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7.污染物排放未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指标的;
8.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
9.生产、使用、排放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