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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搜索工具  >  技术规范  >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W020211026612254919072.pdf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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