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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严禁非法向香港特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告知函

2023-06-19 15:23:0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下称《巴塞尔公约》)和《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有关工作要求,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广州市危险废物转移至香港特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广州市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含经停)至香港特区前,须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严禁未经批准非法转移。

  二、《巴塞尔公约》(附件一、二、八)、内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香港特区《废物处置条例》第IVA部有关危险废物的分类不完全一致,有关单位在转移前,应对相关固体废物进行仔细甄别,列入上述名单内的固体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三、严厉打击非法向香港特区转移危险废物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在香港特区境内查获的,将由特区执法机构根据《废物处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港元及监禁两年,转移危险废物将被退回来源地,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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